咨询热线:
0795-3552555

怎样理解与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

概念解读

本文所说的“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”是指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逃匿、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,具体是说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时,追缴其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产所的方式、方法和步骤。

参考案例

案情描述

甲为某精神康复医院院长,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,后甲死亡。检察院以没收犯罪嫌疑人姚升违法所得申请向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不开庭进行了审理,并于发出公告。法院认为,姚升身为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受贿、贪污犯罪,获取违法所得共计50万元,事实清楚。法院裁定没收被告人姚升违法所得,上缴国库。

一审宣判后,在法定期限内,姚升的近亲属未提出上诉,检察院亦未抗诉,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

案例分析

本案中,被告人姚升受贿、贪污的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,其违法所得已经被检察机关扣押,且姚升已经死亡,符合刑法、刑事诉讼法以及《高法院关于适用(刑事诉讼法)的解释》的相关规定。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是检察院对于贪污贿赂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逃匿、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,或者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,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,向法院提出。

法律依据

《刑事诉讼法》

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逃匿,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,或者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,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。

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,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,移送人民检察院。

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、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,并列明财产的种类、数量、所在地及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情况。

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,可以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。

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,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。

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,应当发出公告。公告期间为六个月。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,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。

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。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,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。

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,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,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,应当裁定予以没收;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,应当裁定驳回申请,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。

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、抗诉。

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,在逃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,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。

没收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,应当予以返还、赔偿。

解决流程

适用主体

1、贪污贿赂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。

2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逃匿,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,或者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死亡。

3、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。

申请主体

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。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,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,移送人民检察院。

管辖法院

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。

公告期限

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发出公告。公告期间为六个月。

1、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,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。

2、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。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,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。

审理结果

人民法院经审理,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,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,应当裁定予以没收;

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,应当裁定驳回申请,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措施。

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、抗诉。

终止审理

在审理过程中,在逃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,人民法院终止审理。

救济方式

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、抗诉。

没收违法所得裁定生效后,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到案并对没收裁定提出异议,检察院向原作出裁定的法院提起公诉。

原裁定正确的,予以维持,不再对涉案财产作出判决

原裁定有错误的,应当撤销原裁定,并在判决中对有关涉案财产一并作出处理。

法律攻略

审查起诉阶段审判

在线留言
联系我们

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北路828号时代花园三楼(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)

咨询电话:0795-3552555

手网二维码

Copyright© 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:1603847226427618.png    备案号:赣ICP备18004275号-1

手机:13677059685 刘群律师 电话:0795-3552555 地址: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北路828号

come-here